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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
沈阳市是辽宁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东北地区的经济、文化、交通、金融和商贸中心。沈阳市总面积1.3万平方公里,市区面积3495平方公里,总人口720.4万。以沈阳为中心,在半径不到150公里的范围内云集着钢铁基地鞍山、煤铁基地本溪、煤炭基地抚顺、化纤基地辽阳、石油基地盘锦、煤粮基地铁岭、电力基地阜新等7座大型工商业城市,构成了 “辽宁中部八城市群”,工业资源极为丰富,市场覆盖整个东北地区,辐射国内及日本、韩国等海外地区,形成了中国著名的沈阳经济圈。沈阳经济圈是继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冀北地区之后的第四大经济开发区,是一个潜力无限的重要增长区。
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核心,沈阳工业门类齐全,配套能力强大。在中国有能力生产的24类210种成套设备中,沈阳占了2/3。全市装备制造业生产的77个产品中,有44个在技术水平和市场份额方面居中国首位。其中鼓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耐火材料、机床等工业产品研发和生产均在全国位居前列。沈阳具有发展制造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拥有国家、省、市独立科研机构140余所,高等院校28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余万人,技术产业工人50余万人,堪称中国装备制造业人才的摇篮。
沈阳交通便捷,拥有14条国际航线、30条国内航线、数十条铁路、高速公路,是中国交通网络密度最大、最发达的城市。沈大、沈京、沈哈、沈本、沈抚等数十条铁路、高速公路在此交汇,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交通顺差的枢纽。从沈阳出发,2小时可到达鲅鱼圈国际港,4小时可到达大连国际港,与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港口通航。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是东北地区最大的枢纽机场,现已开通70多条国内外航线。
截至2006年1月,已有41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来沈投资。引进项目1837个,协议投资总额达1442亿元,实际利用外资22亿美元。来沈投资的跨国公司110余家,其中世界五百强企业47家。
优惠政策
沈阳拥有国家级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此投资的企业享有国家级开发区的一般性优惠政策、出口加工区政策,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及当地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特殊性优惠政策。同时对于具体项目,可视投资密度、税收额度、科技含量等因素,在土地价格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
一、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优惠政策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经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具体条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档执行。
2、外商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再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减免所得税款的60%。
4、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外商从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用货币资金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额退还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东北独有的优惠政策
1、实行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在东北地区从事八大行业的企业交纳增值税时,可将购买固定资产(土地及地上物除外)所含的17%的增值税款抵扣。该政策最直接的好处是企业新购固定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产品销售的应缴税金中抵扣。这就意味着企业新购固定资产这一环节不缴税或少缴税。
2、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该项改革的意义是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大大缩短投资回收期。
3、缩短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4、提高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原标准为800元)。目前国家正在研究通过最新法规,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望提高到1500元。
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2005年6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0.62平方公里。入区企业可享受快速通关、保税免税及退税等方面优惠政策。
四、开发区厂房的优惠政策
关于开发区内的厂房,现有三种解决方案:
1、投资商自己建设厂房。
2、开发区按照投资者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然后出售或租赁给投资者。
3、为投资者提供已经建设好的标准厂房,用于投资者购买和租用。对租用厂房的,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收取。
五、土地优惠政策
投资者按规定在开发区售让土地使用权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10%-60%的财政补贴:
1、从签定土地合同之日起,3日内交付全部土地款的,给予10%的财政补贴。
2、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0%的财政补贴。
3、投资密度按国家规定行业标准,超过30% 以上(含30%)的项目,给予10%的财政补贴;超过50%的项目,给予20%的财政补贴。
六、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办事机构政策
对国外跨国公司在沈阳设立总部的,给以开办费补贴50万元人民币;设立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对外国大企业机构在沈阳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给予开办费补贴10万元。
(中国侨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