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昨天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中明确,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被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记载中,两年内将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卫生部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有如下几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这些行为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部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此外,卫生部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机构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