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集团、广场、商业企业:
圣诞、元旦、春节等节日即将临近,各广场、商业企业和连锁超市将开展多种促销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经委沪经食(2007)519号文《上海市经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促销的重要性
促销是商业企业的经营手段之一,同时又是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事关公共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各集团、广场、商业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促销活动的认识,把它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完善管理机制,营造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各零售企业要依法促销、安全促销
各零售企业要依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依法开展促销活动,牢固树立经营安全意识;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应急措施,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卖场环境、营销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消费者安全便捷购物,杜绝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超市、大型超市、便利店、折扣店等应参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SB/T10400-2006)的要求,对店铺进行安全环境设计和改造。
三、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
规范促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区经委将会同工商、物价、公安、粮食等部门依据《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对区域内零售企业促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切实采取措施。各商业企业不组织容易造成交通拥堵、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特别是不准开展粮、油、盐、肉、蛋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消除安全隐患。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区经委将协同工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