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经查,宝山区内有一家奶制品生产企业涉及到此类液态奶产品,区质监局接到公告后第一时间通知该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措施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企业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联系了相关厂家对日期打印模具进行了重新制作,力求与大型乳制品企业保持一致。该企业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总局要求标注将产品的灌装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杜绝“早产奶”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