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上海市政府于2002年7月25日颁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的有关精神,在原《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十一个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基础,结合《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保护街坊,对中心城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局部调整、重新划定,为制定各历史文化风貌区的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二、规划指导思想
1、强化风貌特色,体现整体保护的原则,保护风貌区历史环境的完整性,保护上海独特点历史文脉在空间上的延续性和协调性。
2、精心维护历史遗存的原真性,增强保护力度,积极有效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文化内涵。
3、优化城市空间,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三、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基本涵盖了原总体规划确定的风貌区范围,对原风貌区是替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