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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政府采购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2006-9-27 12:23:09 上海招商网

  闸北区政府采购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闸北区建设工程的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工程,应依照本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贴息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工程项目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实施招投标)等,且单项工程在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包括30万元)。

  第四条 凡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报经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列项的并办妥报建手续后,区建设单位应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办理工程采购申报。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因特殊原因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区招标办、区采管办同意。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区招标办、区采管办、区采购中心及建设单位共同负责落实。

  第七条 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报建批复文件,协调解决和监督采购计划及资金的落实情况,区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工程商务标的评标、定标活动,见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八条 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督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列入本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信息可同时在政府采购系统和建管办系统信息渠道上发布。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按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采用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格式,并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区政府采购中心及建设单位共同发放。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范围的有关统计资料,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的要求提供 。

  第十三条 对应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的,区招投标办将不予组织招标,区财政局将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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