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建设、使用、招商引资、产业导向、环境整治、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活动,保障园区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和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整洁、美观的环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本区都市型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星级的高低标志着园区设计、建筑、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入驻企业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和级别
第三条 凡在闸北区区域范围内,正式挂牌运作一年以上的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
第四条 闸北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星级评定分为:一星级园区(楼宇)、二星级园区(楼宇)、三星级园区(楼宇)和示范园区。星级越高,表示园区级别越高,“示范园区”为本区授予园区的最高级别,都市型工业楼宇一般不授予“示范”称号。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 闸北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星级评定机构是闸北区经委。
第六条 闸北区经委综合规划科具体负责全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星级评定工作。
第七条 闸北区经委综合规划科在闸北区经委领导下,牵头组织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地区办、区绿化局等相关部门评定本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园区,向闸北区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推荐示范园区,并报市经委都市产业处备案。
四、星级评定标准
第八条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是发展都市型工业的基本载体之一,为都市型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特定区域。“园区”一般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较全的区域。“楼宇”一般指占地面积较小、容积率较高、建筑面积低于10000平方米的工业用房。
第九条 星级园区(楼宇)评定内容(具体标准及分值见附件)
1、园区布局
2、园区(楼宇)内企业入驻情况
3、园区(楼宇)房屋建筑结构符合本市工业建筑标准
4、整体外形与城市建筑形态相和谐
5、园区(楼宇)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6、服务管理基本要求
7、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
第十条 一星级园区总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二星级园区总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三星级园区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示范园区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十一条 若发生下列情况中其中一项即取消星级园区或示范园区评定资格或取消星级或示范园区资格:
1、园区内入驻企业达不到环保标准;
2、园区内引进旅馆、大卖场等商业性企业;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评定办法和奖励
第十二条 星级园区的评定,由园区向闸北区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自评情况),经委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牵头组织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地区办、区绿化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者,授予星级园区的称号;不合格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园区根据闸北区经委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一个月后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 星级园区的奖励,评定为星级园区后,由区经委向园区授予星级铭牌,同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经委和该园区的上级控股集团公司,并对园区主要管理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示范园区10000元;三星级园区(楼宇)6000元;二星级园区(楼宇)4000元;一星级园区(楼宇)2000元。
六、复审及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已经评定星级的园区,每年复审一次。
第十五条 复审工作由闸北区经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复审的方法是定期的检查和不定期的随访相结合。
第十七条 复审工作结束后,由闸北区经委写出复审报告,并通知园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园区的复审报告由闸北区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示范园区复审报告同时上报市经委都市产业处。
第十八条 复审工作要与园区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相结合,对既符合星级标准,又能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入驻企业客户一致表扬的、特别是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环境卫生、服务质量和客户意见得分率很高的园区,将作为晋升星级候选园区。
第十九条 已取得星级的园区,经复核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园区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要求,闸北区经委将根据具体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
2、园区接到整改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改进情况上报闸北区经委。
3、凡在一年内接到整改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的园区,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园区,闸北区经委将降低或取消其星级。
4、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园区,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原星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七、附则
第二十条 园区星级标志由闸北区经委统一制作、核发。
第二十一条 园区星级标志须置于园区大门最明显位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闸北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于颁布之日30天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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