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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中小企业运用社会化贷款担保机构融资的补贴费用扶持办法
2006-9-26 14:27:23 来源:

  为拓宽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区域的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区中小企业融资,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运用与区财政局签定《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合作协议书》的社会化贷款担保机构(下称简称认定的担保机构)进行贷款担保的区税管中小企业。  对“一业特强”、科技型和劳动就业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扶持标准

  对扶持对象给予每年2%担保费率补贴。其中,重点扶持企业可上浮1%。

  三、扶持程序

  (一)企业贷款。企业通过认定的担保机构担保而获得的贷款行为,应在一季度内向园区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区直属税管企业直接向区财政申报备案,下同)。

  (二)企业申请贴费。企业还贷并解除担保后,企业应携带还款凭证,重点扶持企业还应同时携带经区科委、区经委、区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证明,解除担保通知书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已支付的担保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部门办理贴费手续。

  (三)部门审批兑现。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主动与担保机构核对确认。确认无误后,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兑付。

  四、列支渠道

  中小企业运用社会化贷款担保机构融资需给予的补贴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预算,向区财政申请,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五、施行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六、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杨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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