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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贯彻《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6-9-26 14:26:20 来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强化环境管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建[2004]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

  本区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外,应当全部纳入本区财政预算,作为本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含取消环保贷款基金后回笼的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本区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条(使用原则)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专项用于本区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条(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区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估。区财政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审核和专项资金拨付、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主要用于区管重点工业污染源和严重影响社区稳定的社会污染源的治理项目;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清洁生产推进项目;污染源环境监测项目、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以及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等。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协调推进工作;环保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街道、镇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各街道、镇的各类环保创建活动;区域性大气、地表水和环境噪声等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生态保护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建设;区域性或经济(工业)园区危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集中收集处理或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区域规划的环境评价和成片开发建设区域的环保技术审查等。

  (三)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推广使用项目的扶持与补贴。

  (四)国务院、市政府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具有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镇。

  (三)项目应当符合市和区的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经专家评估项目实施后具有明显环境效益。

  (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具备实施条件,部分项目具有总投资60%以上的自有资金保证。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提供立项批准文件、专项贷款合同文件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项目申请)

  (一)区环保局每年在“杨浦环保”网站(www.yphbj.com)上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本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凡需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可在“杨浦环保”网站(www.yphbj.com)上下载申请表(也可到杨浦区环保局办公室直接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所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一起汇总报区环保局。

  (三)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9月份,根据区环保局公布的环保工作重点和资助项目计划申请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八条(项目审批)

  区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当年和下一年度环保工作和污染防治重点,于当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同时建立项目滚动库。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专家评估结果及区财力状况,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和金额,并编入下一年度区环保局的部门预算。
  
  第九条(资金下达)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由区环保局发出批准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凭通知与区环保局签订《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或《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

  区财政局按照排污费收入入库进度、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或贷款贴息手续。
  
  第十条(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项目应达到的环境、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须根据项目进度定期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区环保局根据项目进度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须向区环保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环境效益评估。
  
  第十二条(使用监督)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区环保局应当立即停止项目拨款并通知区财政局停止项目拨款或贴息。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拨未用的专项资金如数上缴拨款部门。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以及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实施项目内容的,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安排资金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对于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须知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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