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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 投资环境
2006-9-25 15:05:48

  1、落户园区的企业须在长宁区工商局、税务局办理工商、税务登 记,其注册地必须在园区内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其分支机构、车间、仓库可设在其他区域)。

  2、落户园区的企业纳入园区经济统计范围,税源纳入新泾镇财政分享范围,并同园区招商服务中心备案,按园区经济统计要求按时上报报表。

  3、对生产、经营型新落户园区的内资企业,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开办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回,在第四、五、六年内给予减半返回。
 
  4、落户园区新开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年内所得税全免,第三、四、五年享受国家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并且,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5、对已经超过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限的企业或注册在临空园区而生产经营不在临空园区的引进企业,若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可在按规定纳税后,根据多征多返的原则,对年交纳地方税超过30万的,可按超过部分地方留成额的10%予以返回。

  6、引进大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园区认真贯彻长宁区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两个实施办法,凡引进的大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具体执行该政策时,由园区招商服务中配合企业与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联系,办妥手续,使政策兑现。

  7、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凡新办、引进的民营(私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按《民营经济小区税费带征及奖励一览表》的规定执行。

  8、对引进的特殊企业或特殊项目,对其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

  9、凡需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园区招商服务中心审核,报园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认可并签订协议。

  10、其他

  (1)凡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应与园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优惠政策的兑现返回按财政年度,一年一次结算,并于次年三月底前结清。

  (2)凡招商引资进园区的企业按上述政策规定可得的个人奖励金,其个调税由受益人自理。

  (3)凡遇到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变化时,上述政策也要作相应调整,已定的相关协议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4)以上政策由园区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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