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增加资本积累,根据国家国资局等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市国资委颁发的《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企业中各种形式的国家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条 长宁区国资委委托长宁区国资办对区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人为投资单位委派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国有全资企业中,责任人一般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保值增值指标
第五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变动值)÷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指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一)国家的各种投资所增加的资本金;
(二)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在未发生产权变动情况下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六)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因进行企业合并和产权无偿划拨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八)经长宁区国资办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七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内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 为准确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应参考国有资产评价、监控指标,具体包括:
(一)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平均所有者权益×1OO%;
(二)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OO%;
(三)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四)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企业对评价、监控指标定期自行测试,并定期进行有关资本运行状况和财务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专题分析,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区国资办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评价。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区国资办决定。
第十第 考核期初,企业将保值增值指标申报值连同具体实施方案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后两个月内报送国有资产投资单位(国资经营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或区国资委授权的监督机构(有关委、办、局、街道);投资单位和授权监督机构进行审查汇总后,1O天内报送区国资办。
第十一条 区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保值增值指标值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的指标值抄送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由区国资委的代表根据期初核定的保值增值指标值,与投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不在授权投资经营范国中的企业,由区国资办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签约,或委托监督机构进行签约。
第十三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由于受国家重大政策和不可抗因素影响而无法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指标,需在考核期末两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签约另一方同意,方可调整保值增植指标值。
第十四条 国家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考核期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考核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并在45天内将总结分析报告连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送投资单位或授权监督机构;投资单位和授权监督机构进行审核、汇总,在15天内送区国资办并抄送有关委、办、局。
第十六条 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末的基本情况;
(二)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及客观因素分析;
(三)评价、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及财务状况分析;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打算和措施;
(五)填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汇总表(另行下发)
第十七条 区国资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对上报的考核期总结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区国资办汇总审核意见,报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予以确认评价。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纳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都要明确国有产权代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一个独立核算企业中的一方国有产权,一般委派一名产权代表;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暂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党组织负责人为国有产权代表。
第二十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其他有关指标考核值,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产权代表可得到相应奖励(具体办法另发),同时由区国资委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由于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国有产权代表,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国有产权代表和有关责任者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辖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单位、本系统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区内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宁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