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关于委托招商的暂行办法
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委托招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普府【2003】5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委托招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关于委托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完善普陀区区域招商运行机制,更好地整合和利用区域资源,引大引强,吸纳著名企业和优质项目来本区投资,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委托招商一般是指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以下称招商代理人),从事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普陀区招商办公室是经区政府授权的招商委托人,在委托招商工作中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 负责确认招商代理人资格;
(二)负责与招商代理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并发委托招商证书;
(三)负责对招商代理人进行动态跟踪,建立与招商代理人的沟通联系制度,定期发布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发展规划、招商资源及有关政策信息;
(四)负责对委托招商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
(五)负责对街道、镇及其他招商责任单位委托招商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为了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成立由区计委、区外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招商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普陀区委托招商项目评估小组”(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小组),由招商办牵头并负责日常工作。
项目评估小组主要负责对《委托招商协议》相关条款的确认、对委托招商引资项目的评估。
项目评估小组可根据委托招商引资项目的不同行业类别或归属,邀请区相关部门或街道、镇参加。
第五条 本区委托招商的重点项目:
(一)符合本区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属于现代物流、印刷包装、科技产业的项目;
(二)属于证券、保险、信息服务、各类中介咨询以及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知名的境外跨国公司,外省市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
(四)属于都市型工业项目及本区鼓励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委托招商引资的项目确认原则:
(一)招商引资的项目必须工商注册登记在本区,且税收属地。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项目以及区域内实行招投标的商品房开发的项目,原则上不在委托招商范围之内。如果项目有一定规模或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巨大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三)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和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在委托招商之内,但同一招商代理人一年内累计招商引资项目若达到要求,也可予以项目确认。
第七条 委托招商中介费用的确认及其实施原则:
对招商代理人成功招商引资的中介费用,一般采用工商注册资金或实际投资额作为考核依据。引进无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对招商代理人的中介费用的支付可在项目对区域经济产生贡献的当年予以兑现。
第八条 本区委托代理人招商的中介费用,按照“谁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出资。
第九条 本区各街道、镇委托招商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