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区属企业改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区国有和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发展区域经济,涵养税源,增加财政收入,设立徐汇区区属企业改制基金(以下简称“改制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二、“改制基金”来源和管理原则
“改制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专项拨款,其次来源于部分国有资产存量置换收入、投资收益和资产占用费。
“改制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有借有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三、“改制基金”使用对象及主要用途
1.“改制基金”使用对象为本区区属的国有(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和集体企业。
2.“改制基金”主要用途:
(1)企业改制中,国有和集体资产有序退出,实施主要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持大股经营机制,因经营者投资数额较大,而发生投资资金短缺时所需要的借款。
(2)区属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优势企业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法,加快自身发展,并推动被收购或兼并的企业改制时所需的短期周转借款。
(3)企业改制后,为发展符合市场需要的生产经营项目,筹资确有困难(指由于自身资产质量无法向银行贷款或其他生产发展基金一时难以到位)的一次性短期借款(不超过6个月)。
(4)企业在改制或置换过程中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的借款。
(5)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在置换中,国有和集体存量资产不足以抵补各种费用时,所需要的补偿资金。
(6)其他为改革而必须支付的资金。
四、“改制基金”的使用条件
“改制基金”依照择优原则和效益原则使用。
1.企业必须是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资本金优化组合、经营者(含群体)优化组合、内部分配机制优化组合及职工队伍优化组合要求。
2.持股经营者借款,必须以其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或房屋产权等质押和抵押,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3.企业借款,要有明确的开发项目及其经济效益可行性论证(书面附件),并有所属(集团)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还款担保。
4.企业要有一定数额的自筹资金(或净资产)。
五、“改制基金”使用期限和资金占用费率
1.企业借款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短期资金周转借款不超过6个月),特殊项目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放宽;主要经营者持股借款额度一般为投资款的30%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50%。借款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三年,特殊情况酌情放宽。
2.企业借款资金占用费率,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下浮10%-30%;主要经营者持股借款资金占用费率,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下浮20%-40%。
六、“改制基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1.需使用“改制基金”的企业或主要经营者个人向所属主管部门(区商委、经委、建委等)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区体改办。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改制方案;(3)发展项目市场需求预测和经济效益可行性论证;(4)使用理由及具体还款计划;(5)近期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6)担保单位及质押、抵押物的名称及有关凭证;(7)需支付补偿资金的有关凭证。
2.由区体改办会同区商委、区经委、区建委共同对借款申请报告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区长审定,如同意借款或支付补偿费即由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或主要经营者到区体改办办理手续。
3.企业或主要经营者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难以如期还款时,应提前三个月按原申请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机关,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约定的还款期限一次,在延长还款期内,资金占用费率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再享受下浮幅度的优惠,超过延长还款期后,企业或主要经营者仍无力还款的,则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欠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或以抵押资产变现处置。
七、“改制基金”的管理与监控
1.“改制基金”由区体改办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资金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区商委、经委、建委等)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区体改办和区商委、经委、建委负责监督检查“改制基金”使用情况,如发现基金用途与原申报不符,有权中止基金使用,并书面通知有关借款单位或个人,收回已借全部款项。
3.实行“改制基金”使用情况反馈制度,企业或主要经营者在归还借款时,必须填报《改制基金使用情况表》,写明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区体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改制基金”借款的到期归还情况定期梳理,对不能按时还款的要积极采取催讨措施,对确实无法偿还的资金,应在深入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区长审核后由区长审定。
5.区财政局要对“改制基金”进行监督。
6.本办法由徐汇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