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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上调
2006-9-11 11:31:46 来源: 新华社

  从7月1日起执行的新政策将减少国家今年税收收入120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这一调整无疑减轻了内资企业税负,但和外资企业允许全额扣除的标准相比,这一政策似乎仍没“到位”。记者就此采访了税务总局负责人。

  政策依据

  计税工资标准升至16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称,此次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没有实行据实扣除办法(工资支出全额扣税),主要考虑了四方面因素:一是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1600元相衔接。三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因为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国家税收收入减少,据测算新政策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四是有利于税收管理。

  政策解读

  内资企业缴税额减少
   
  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据了解,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这一政策落实到相关企业,同时,认真测算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对每个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在9月~12月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确保将7月~12月执行新政策的规定落实到位。
   
  举例:一家企业有员工100人,每月每位员工工资2000元。
   
  新政策之前:企业只能把支付给员工工资中的800(计税工资)×100(员工数量)×12(月份)=96万元列入成本,其余的1200(扣除800元后的余额)×100(员工数量)×12(月份)=144万元则要计征33%的企业所得税。执行新政策后: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工资额仅400(扣除1600元后的余额)×100(员工数量)×12(月份)=48万元。 按新政策,这个企业支付工资应纳税额可减少近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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