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即新十八条,以下简称"市若干规定"),推进科技兴区战略,加快黄浦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高新技术服务机构 由黄浦区科技推进领导小组,对全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区科委从区经贸委系统中分离,强化对区域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服务。
设立黄浦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与招商中心合署,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对口,专司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引进、嫁接和相关高科技企业的引进工作,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一门式"服务,并直接进驻"上海科技京城"提供服务。
在区科委内设立黄浦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受理办公室,受理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和负责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室申报项目认定工作。
二、依托"上海科技京城",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孵化工作 加强市区联手,加快"上海科技京城"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建设,做好孵化基地的配套服务工作;完善区技术市场和区科技创业中心,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强化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科技界、企业界与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发展信息、咨询、登记、借贷款等中介服务;按"市若干规定"兑现对孵化基地的有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孵化项目的壮大。
三、建立扶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资金基金 设立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各类资金基金3000万元,其中科技发展基金1200万元,担保基金1300万元、创业投资资金500万元。对经认定的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和资金注入,健全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
四、兑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 由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牵头,会同本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下列扶持政策: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工商部门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首期付10%),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
上述返还收入,90%返还企业(免租招商的企业首先应填补租金),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4、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收益,免征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列收列支返项目拥有者。
5、在本区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列收列支在第二年度内返还企业。
6、凡在本区注册企业或改制设立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可占注册资本比例35%。合作各方另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收益比例按"市若干规定"执行。
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自定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实施中凡有与"市若干规定"不符的政策,一律以"市若干规定"为准。 五、落实集聚科技人才政策,实现科技成果奖励制度 制定《黄浦区鼓励优秀人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办法》,突出"收入靠贡献"的激励机制,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实行奖励,并可优先推荐国家有关的荣誉称号,或推荐评选"为黄浦争辉"等奖项。
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经市、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一时难以落实户口注册地的,可进入本区设立的集体户口,并免交城市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