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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浦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8-17 15:00:20 来源:

  为了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招商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黄浦区财税对扶持经济发展提供如下政策:

  一、所得税“实行减免”

  1、凡在本区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照财税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的类型可享受一免、二免二减半或三免三减半。

  2、按国家政策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可安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由财政优惠扶持,第一年优惠扶持60%,第二年优惠扶持50%,第三年起视为“老企业”,按照第三条“增收分成”执行。

  3、减免税到期的企业一般按照第三条“增收分成”执行。

  二、流转税“超额优惠扶持”

  1、凡在本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当年(财政年度)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和区级财政留成的增值税,实行超额优惠扶持:第一年实际上缴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优惠扶持50%。

  2、享受上述优惠的企业,从第三年开始视为老企业,则按第三条规定实行“增收分成”。

  3、鼓励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入驻,按规定确定优惠扶持比例。当年缴纳增值税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税收部分的50%优惠扶持;不满100万元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区级税收部分的40%优惠扶持;不满50万元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按区级税收部分的30%优惠扶持。

  三、老企业“增收分成”

  1、凡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满三年以上的非区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可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指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的区级部分以及企业所得税清算入库数,下同)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财政优惠扶持50%。当年增幅在15%的,以当年上海市GDP增幅计算区级税收作为下年度的基数。

  2、新办企业实行“增收分成”前,区级税收连续高幅增长的,可以“一事一议”方法解决。

  四、迁进企业“按比例优惠扶持” 

  1、原注册在本市区外现迁进黄浦的独立核算企业,迁进的第一年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流转税中区级税收的50%(须确保30万元)由财政优惠扶持。第二年起可参照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2、在本区注册的集团、总公司、其下属的分(子)公司开设在外区的,如实行集团、总公司统一核算的,可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财政优惠课税额的18%。

  五、经营者“贡献有奖”

  凡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市属、市外独立核算的企业,当的缴纳税收(以其交纳的区级税收中剔除优惠扶持金额及财税检查查补税款后的超收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上年的,由区政府根据贡献大小进行专项奖励。

  六、几点说明

  1、对于列入重点地区、重点扶持行业及重点企业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2、要求实行楼宇免租的业主与承租企业,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属本《意见》,将个案另议实施。

  3、此项工作由财政、税务和招商中心负责实施。

  4、上述意见如遇上级新发布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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