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优惠待遇:
(1)从是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等生产性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址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头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交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部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至30%。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税待遇。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5%税率征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按照1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税。
3、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税、减税待遇:
(1)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税;
(2)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扩建或者新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税款,应当缴回忆静退还的税款。
(3)外国政府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