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于8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等报送注册地证监局。逾期不报者将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通知》明确规定,符合17种情形之一的,将“不予通过年检”,包括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出租、出借咨询业务资格证书;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