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时间或将被推迟。某试点券商人士向记者透露,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时间可能比预想中要晚一些。
作为国内首批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券商之一,5月20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30.SH)在对外公告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中,出人意料地透露出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时间。
公告披露:“融资融券业务是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力推的一项创新业务,业务试点有望于2006年7月1日左右正式推出,公司有望成为首批试点的证券公司。”
该券商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公司正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进行积极准备,相关操作系统也正在调试中。而另一家试点券商的知情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公司方面的准备工作已经很充分,只要一声令下,就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尽管如此,融资融券业务仍将无法按照公告的时间如期启动。中信证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关于公告中披露的7月1日左右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只是从公司目前准备情况做出的大致预计。目前来看,启动融资融券业务的时间比预想的要晚一些。
而据业内人士透露,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还没有形成最终的思路。此前,曾有权威人士透露,相关各方在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和托管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一定思路外,对业务开展中的法律关系、标的选择等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证券市场的日趋向好,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需求正在日趋旺盛。市场通常所说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利用率,为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融资利息收入以及经纪业务收入的增长将提高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进一步壮大证券公司实力。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已经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推出我国自己的融资融券业务也只是时间问题。
新修订的证券法删除了原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扫除了法律障碍。
融资融券业务启动在即实施细则有望近期发布
北冥证券时报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有望近期发布,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启动。
据透露,该实施细则将对融资融券的业务申请、保证金、担保物、标的证券、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条款将涉及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折扣率、融资融券的期限、客户从事该交易可买入和卖出证券的种类、警戒线及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等。
实施细则将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包括: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而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将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以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0%—95%。投资者融资买入时,其向证券公司交付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警戒线时,须通知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据介绍,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为股票时,必须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定时间,且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以及已完成股改的股票。与此同时,交易所对作为抵押的股票流通市值、日均换手率、日均涨跌幅、股东人数等方面的具体参数均有详细规定。
此外,实施细则将会对强制平仓、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方面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