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6-21 11:20:27 来源:
谢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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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协保人员,如果实现市场化就业,不管是在正规单位里就业,还是自主灵活就业,在就业期间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目前标准为每月每人345元。 此外,对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可向行业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公司申请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90元每月。 今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就业补贴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标准也将相应调整。新政策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 据悉,协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并且领取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在工作暂时中断期间领取的生活费补贴。 为保证协保人员及时足额领到补贴,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都将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开始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申请手续,可到各区县公共职介所或原企业咨询,也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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