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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规今日实施
2006-5-8 11:09:35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四种情形下三年内再融资不会受理

  再融资新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今日正式发布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稿在再融资条件等内容上未作明显改动,但在监管和处罚部分增添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增加了在三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申请3年内将不被受理的条款,这样,在四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3年不被受理。这三种情形为:一是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二是上市公司违反了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得借予他人、不得委托理财、不得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营的公司、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若干规定时,证监会可责令改正,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公开发行申请;三是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如违反《管理办法》第49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的有关规定时,证监会可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同时,《管理办法》还继续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发行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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