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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水:警惕外资并购潮 取消外企超国民待遇
2006-3-8 13:59:41 来源: 周浩

  李德水疾呼:警惕“外资并购潮” 取消外企“超国民待遇” 

  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是“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在扩大开放中重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共鸣。昨日,就新时期引进外资战略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接受了新华社独家专访。

  绝对控股 跨国并购来势很猛

  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
   
  李德水委员说,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并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且来势很猛。
   
  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
   
  李德水,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中国的公司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

  恶意并购 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允许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
   
  李德水委员说,跨国公司来华并购企业原是市场行为,本无可厚非。中国继续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改变,也不应改变。只要符合双方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而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来华并购,我们任何时候都欢迎。但是,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美国政府和国会对外国并购更是层层把关、多道设防。

  国际分工 我们不能只当“打工者”
   
  如果大量利润和社会财富的控制权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尽管GDP总量很大,而我们国家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并可能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
   
  李德水说,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国内龙头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和高附加值就可能完全被跨国公司所控制,甚至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体———我国企业特别是一大批骨干企业也将不复存在。
   
  那样,我们将会出现核心技术缺乏症。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我们就只能充当打工者的角色。
   
  在这种发展模式下,看起来GDP增长很快、规模也很大,但却是“虚胖”。因为GDP是个地域的概念,虽然财富在这个地方(国家)创造出来了,而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并不完全属于当地(本国)政府和人民。如果大量利润和社会财富的控制权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尽管GDP总量很大,而我们国家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广大人民也得不到实惠,并可能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那样的话,我们到底为谁辛苦、为谁忙?

  对策建言 引进外资不应是政府指标
   
  不宜以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大小的一个标准,更不能以此去对干部实行奖惩,以免造成政绩观的扭曲。各级干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李德水委员说,新形势、新情况,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逐步完善利用外资政策。
   
  转变观念,我们要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去利用外资,要学会外资为我所用,也让外商得到应有的好处。
   
  规范管理方式。引进外资从本质上说是市场行为,主体是企业,政府只是起牵线搭桥和改善外部环境条件的作用。不应把引进外资作为政府的一项硬性指标,不宜以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大小的一个标准,更不能以此去对干部实行奖惩,以免造成政绩观的扭曲。尽快制定外商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
  
  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一视同仁地给予国内外企业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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