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通知称,将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根据通知规定,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