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将被工商部门依法停止广告业务。今天,记者从省工商部门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做出了上述规定。
据了解,《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在指出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范围的同时,还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违反《广告法》等7种可以依法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对暂停广告业务的期限,《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不超过6个月,且停止广告业务的具体起止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