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设立专项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促进中小企业贷款社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
一是对经认定的新成立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按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期限为两年;对经认定的其他社会担保机构其担保额超过上年的新增部分,按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
二是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全年总额在1亿元以内的(含),按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超过1亿元部分按1.5%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
(2)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
一是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再增加1%的风险准备金补贴。
二是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3)积极为国家和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提供配套。
一是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用、创业及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构建平台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功能,按年度实际发生支出予以适当补助。
二是对年度内经核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广告商标注册、各类管理系统及产品认证等项目,按实际发生支出的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三是对其他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基金使用中要求区县配套部分,按文件规定进行补贴。
(中国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