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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零售商回款不得超过60天
2006-10-19 11:37:03 上海招商网

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其权益有望得到保障。昨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5日起施行。

引人关注的是,《办法》对于容易导致恶性卷款事件的“账期”问题做出的相应规定,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2004年普尔斯马特高管卷款出逃,2005年盛兴占用供货商货款资金断裂而倒闭和今年发生的家世界遭供货商起诉等事件全部因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而起。60天账期严格的执行将使得供货商的利益得到保障。

该《办法》还规范了零售商的收费行为和货款结算行为,并明令提出违反该《办法》最高罚款3万元。《办法》对零售业内一直争论的“进场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长久以来,家电卖场和传统零售商利用在市场中的渠道控制权强收费用,压榨供货商,使得零供关系恶化。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向供货商收取费用;不得对已经有商品条码并可在店内正常使用的供货商推销“店内码”;店铺改造、装修时,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收费;未提供促销服务,零售商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

关于合理收费的问题在《办法》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订立合同并登记入账,按规定纳税。

此外,《办法》规定,零供双方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其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据了解,该《办法》原名为《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是零售业内对于解决零供矛盾呼声最高的一部管理办法。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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