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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2005-9-12 9:37:42


  (国家文物局1979年9月4日发布)

  一、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石刻,要严格控制传拓数目。除保管文物的部门可拓一至三份作为资料保存外(已拓有资料的即不再拓),不得再拓。国内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传拓的,须经我局批准。

  二、内容和图画为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石刻,不能传拓出售,或将拓片作为礼品赠送外国人。外国学术团体、专家索要和我学术团体为了学术交流需要对外赠送的,须经我局批准。国内学术团体索要拓片作为资料和文物部门之间作为资料交换的,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

  三、(一)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的石刻,其书法为我国艺术中上有定评的名碑,文物部门拟传拓拓片出售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这些名碑中有少量石质好、未风化、现在字迹仍很很清楚的,可特许用原碑传拓少数拓片,编号作为“珍贵拓片”出售。但事先必须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将品名、石碑现况、拟拓数量报经我局批准。

  (二)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书法又非名作之石刻,及宋宋以上的,只许翻看到副看到传拓出售。宋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传拓。

  四、内容为图像的石刻、石雕和经幢,元及元以上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或用珂版印刷出售。元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传拓。

  五、为了保护我国石刻的发表权利,各拓片和珂版出售的文物单位,要采用已经发表过的石刻;需使用未发表过的石刻的,种类和数量要
严格控制。属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的,须经我局批准。其他的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六、为了减少由于传拓对石刻所造成的损坏,在传拓时禁止使用木头捶打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1980年6月4日发布) 文化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谢富治一伙,煽起了打、砸、抄、抓的妖风,接着他们又乘火打劫,以各种名义从查抄物资中,甚至从文物保管单位藏品中,掠夺了大量珍贵的文物、图书,据为己有。据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初步调查了解,他们仅从北京市一处地方就掠夺了文物八千多件,古书三万多册。 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有些负责干部或其亲属,也从中调走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购买”了若干珍贵文物和图书。为维护革命纪律,保护文物,特作如下规定:

  一、林彪、“四人帮”,康、谢及其一伙非法掠夺的文物、图书,必须坚决追回。

  二、其他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从查抄的文物或文物管理单位藏品中,私自拿去据为己有,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购买”了珍贵的文物、图书的,应该自动退回。对于拒不交退的,应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以上规定,负责向上述人员(文物管理局有名单)收回所占有的文物和图书。对于收回的珍贵文物、图书,应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处置。这项工作,亦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办理。

  四、所有文物管理部门收藏的文物、图书,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今后,任何党员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据为己有。文物管理部门应从这次大量珍贵文物、图书散失的事件中,吸取教训,失职人员应受到批评。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文物、图书徇私授受,化公为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于文物管理部门为抵制不正之风,保护珍贵文物和图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要给予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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