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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中西部地区扩大对外开放政策

2005-8-29 14:16:39


  一、实现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加强中西部地区资源勘查,优先安排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增加财政支持和建设投资;
  
  三、调整加工业的布局,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
  
  五、加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与合作,鼓励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引导人才向中西部流动。
  
  六、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
  
  1、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务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招待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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