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服务全国,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内资企业落户嘉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区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嘉定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嘉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本区同类企业同等待遇。
(一)来嘉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区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二)来嘉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自主购置原材料和设备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进行限制。
(三)来嘉投资企业与本区企业同等享受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信息、咨询、审计、人才、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
(四)来嘉投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相关行业协会,得到相应的服务。
(五)来嘉投资企业应与本区企业一样,接受本区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六)本区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嘉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嘉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设立从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各类产业的大企业,以及参与上海国际汽车城的建设。
(一)鼓励来嘉投资企业在信息、金融、大型专业市场、社区商业、服务业、汽车、成套设备、房地产、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现代物流以及科教文卫等方面投资发展。
(二)鼓励来嘉投资本区重点发展的“一强三优”(汽配汽修、电子电器、纺织服装、金属制品)产业。
(三)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投资嘉定公益事业。
(四)鼓励来嘉投资发展生态型、劳动力密集型、都市观光型等高科技高效农业。
(五)鼓励国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来嘉设立分支机构。
(六)鼓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在嘉定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来嘉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 在嘉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或在嘉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2001年至2003年内追加投资至1亿元)以上的;或在嘉注册的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大企业。经区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登记,报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备案并授予大企业(集团)证书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 来嘉投资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嘉定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 来嘉投资的企业,可优先申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项目立项后,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鼓励技术创新、高科技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四) 来嘉投资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的优惠政策。
(五) 支持来嘉投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区中小企业进行改制,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 来嘉投资企业参与安亭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以及在安亭镇行政区域内投资创办企业达到一定额度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企业聘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七) 优先支持来嘉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参与本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对大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可实行分期付款。
(八)来嘉投资大企业的中层以上(包括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减免外来人员管理费用和再就业基金。来嘉投资企业吸收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一定比例或参与“4050”工程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来嘉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区的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区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
第四条 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受理各地来嘉投资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均可实行并联审批办法,即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金融业除外)。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经营期限,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章程修改以及名称变更登记时,凡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若属于区引进的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也可适用“绿色通道”。
工商部门对来嘉定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在嘉投资企业,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来嘉投资企业要求设立全资子公司,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工商部门可予以登记。来嘉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于软件和集成电路的投资型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人才资本、智力成果投资入股,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超过注册资本35%的,可经股东协议约定。人才资本、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20% 。高新技术成果和人才资本、智力成果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第五条 来嘉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进驻嘉定的外省市重点企业,可优先享受车辆上牌,额度由区控办掌握。
第六条 本区金融机构应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业务,不断完善对来嘉投资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对来嘉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申请上市,本区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 海关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来嘉投资企业,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三高一大”企业和资信好的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措施。
第八条 本区物价部门对来嘉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得借各种名义向来嘉投资企业乱收费。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来嘉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区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通过职称申报服务机构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区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区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对参与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实行“先入户、再创业”的条件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上海国际汽车城产业发展导向的特殊人才,以能力和业绩取向为主,适当掌握年龄、职称和学历等条件。凡调入本区的优秀人才,随迁配偶优先安排工作,属农村户口的,给予农转非。其子女优先安排在本区重点学校就读。 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内拔尖人才,政府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条 来嘉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嘉投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初中、小学、学前教育阶段的外省市学生持本区蓝印户口或居住证、父母临时工作证及有关转学、入学材料,由家长提出转学、入学申请,经区教育局核准后,将尽可能给予安排就读(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在我区就读初中,参加本区中考的外省市借读生,经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核准,达到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可申请继续在本区高中阶段的一般高中、民办高中、中专、技校、职业学校借读。
第十二条 区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本区引进内资工作;区计委、经委负责内资引进中有关政策的综合协调;区工商部门负责来嘉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等服务工作。本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策的透明度,落实责任人员,帮助来嘉投资企业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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