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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二手房交易应缴个税
2005-7-12 17:03:0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昨天就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个人二手房交易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一项新的调控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

   这位发言人指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一是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是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位发言人还指出,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这位发言人说,以前个人二手房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不大,社会关注度不强,1999年三部委联合制定的税收政策也宣传得不够,所以没有引起大家充分重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这项政策的执行不到位;今年6月以来,一些地方重申了这项政策,加强了税收征管,给一些人造成了为配合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错觉,其实对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依法进行的,已经多年了。他最后指出,现行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精神,落实好这些税收政策规定,将促进普通住房投资,抑制炒作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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