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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增条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005-6-27 14:05:28


    在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胡光宝说,许多常委委员认为,草案吸收了两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增加了有关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审议中提出的问题赴上海、河南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并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了研究、协商,对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审议意见,经过几次修改,草案修改稿的基本内容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胡光宝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这些违法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处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修改达80余处,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而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不采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作出决定予以修改的方式,而采用提出修订草案的方式将其修订为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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