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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新规困扰个贸 一般纳税人资格趋紧

2005-6-27 14:00:45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放开了外贸经营权,众多想从事进出口生意的个人受此鼓励,纷纷成立个人外贸公司。然而,8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却给了这些个人外贸公司当头泼了一瓢凉水。


    ◆                       小型个贸难以生存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这个《通知》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这一规定就使得新开办的个人外贸公司难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这也就意味着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由此,每出口一单业务都将损失出口金额的6%至17%。他还介绍说,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无法想象的———目前商贸企业毛利率只有3%至5%。如果不能退税,个人外贸公司做得越多将亏得越多,根本无法存活。


  ◆                        一般纳税人资格趋紧


  据了解,我国目前新增的外贸主体已经达到上千家,这些企业都将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此,商务部在其网站上表示,对于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提高,导致部分新办企业无法获得出口退税的问题,商务部目前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商,一旦有明确意见,将及时回复。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袁泰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国家法规一直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所区分。此次下发的《通知》只不过在执行上加大了力度,要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达到一定的资质认证。而此前的做法则相对宽松,只要企业证明其能够在第一年达到相关要求,就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旨在打击不法商贸


  据了解,《通知》下发的主旨在于打击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不法商贸公司。对此,袁泰良表示,现实中的确有一些新办小外贸企业存在一些违规现象,但是因此而对所有同类企业一网打尽,从经济的角度来讲,是不合适的,对于一些合法行事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此外,“新办小外贸企业”出口时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界质疑,此举可能会剥夺“新小外贸企业”的退税权。对此,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实中一些企业会与国内关联企业进行买卖,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再进行出口,就能够由此获得退税。但这会滋生出骗购、虚开增值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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