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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还是商业惯例?

2005-6-26 15:51:44


国际惯例还是商业惯例? 

 

陈宪           解放日报 2002711

 

“与国际惯例接轨”已很“耳熟”,何为“国际惯例”,许多人不见得“能详”。如把提前还贷银行收“违约金”、顾客自带酒水饭店收“开瓶费”称作“国际惯例”,就是把“商业惯例”与“国际惯例”等同起来了。

 

    惯例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约定俗成,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商业惯例”则是商人在长期贸易中形成的习惯,即便某些“商业惯例”在多个国家流行,也仍然是“商业惯例”。“国际惯例”则是一种“公法惯例”,指的是国家之间交往形成习惯做法。如世贸组织规范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不仅是一种约定俗成,还有某种规范意义的措施。惯例不同于法规,不具有强制性。对“商业惯例”,人们有权可选择,对做出选择的当事方有一定约束力,对未做出选择的各方则不具有约束力。

 

    某些“商业惯例”虽在多个国家通行,但其国际性有限。接受不接受某种“惯例”,与各国发展阶段、体制特征、文化传统都有联系。如商业银行对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在发达国家确是商业惯例,它和发达国家存贷款利差小、资本市场成为闲置货币获利的主要场所等因素有关。反观中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较大,储蓄存款仍是老百姓获取货币收益的主要方式,且储户中低收入者占很大比重,在这样背景下,是否应对小额储户收取管理费值得思考。再如部分贷款买房者可能在还贷过程中获得住房补贴,用这笔钱提前还贷,如果银行收取“违约金”,会对购房者利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在我国这样的“商业惯例”应当缓行。

 

    国际上,“商业惯例”的名声和效果并不好。精明的商家总是在利润驱使下,利用“商业惯例”行行业保护之实。基于这一点,世贸组织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一般义务和纪律”中列专门条款,除垄断、专营外,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每一成员方应任何其他成员方的请求,应就取消商业惯例进行磋商。被要求的成员方要给予合作。可见,与“国际惯例”接轨,并不意味着接受别人的“商业惯例”。

 

    在我国,也有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商业惯例”。如大型超市公司向中小供应商收取合同外“通道费”,就是“商业惯例”抑制竞争典型。有人说,一个想收一个愿付,是企业行为,其实,这种“企业行为”是大小供应商地位不平等造成的。当“商业惯例”使一方可以利用其有利地位赢得某种强势,而处于弱势的另一方不得不迁就时,就明显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

 

    我国入世后,确有转变观念、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紧迫要求,同时会遇到一些外国商客借“国际惯例”之名,把有利于他们单方面利益的“商业惯例”强加给我们的问题,国内某些行业、企业也会依样画葫芦地引进某些与国情不相适应的“商业惯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伤合作者利益,增加自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把握WTO原则,分清“国际惯例”与“商业惯例”的区别尤其重要。

 

    (作者是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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