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初,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中国政府决定运用经济特区成功经验建立沿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1984年至1988年,国务院对14个沿海开放中的12个市先后批准举办了1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他们是: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的闵行、虹桥、漕河泾,宁波、福州、广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2年至1993年,为落实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国务院第二批批准了营口、长春、沈阳、哈尔滨、威海、昆山、杭州、萧山、温州、福清融桥、东山、广州南沙、惠州大亚湾、芜湖、武汉、重庆、乌鲁木齐、北京18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于2000年至2002年,第三批批准了合肥、郑州、西安、长沙、成都、昆明、贵阳、南昌、新疆石河子、西宁、呼和浩特、南宁、太原、银川、拉萨、南京、兰州17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此外,国务院还先后批准了苏州工业园区、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宁波大榭经济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均实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中国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在沿海开放城市和其他开放城市中划定小块的区域,首先集中力量搞好投资硬环境建设和完善投资软环境,坚持以引进外资为主、兴办工业项目为主、产品加工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努力探求自身的快速发展,对所在母城及周边地区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体制改革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实践证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改革实验、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起到了窗口、辐射、示范、带动作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其高速的经济增长、明显的科技进步、良好的效益和体制优势表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重要的增长点、外贸出口的生力军和外商投资的热点地区。
在总结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成效、有效促进当地经济健康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1999年国务院决定“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符合条件并已建成的省级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至此,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为54个,除济南,石家庄外,全国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都建立了开发区。其中,东部沿海地区32个,包括新近批准建立的南京,中西部地区22个。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心城市的合理布局基本形成。这将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大大加强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会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也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了更加广泛的良好机会。
附:关于不同类型“开发区”的的说明
1984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生后,为推动各类不同类型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设有53个,其中个别的已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为一体;1990年建立了“保税区”,设有15个,其中7个在经济特区内,5个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1992年建立了“边境经济合作区”,共有14个;1999年至今分三批建立了“出口加工区”,现有38个,其中,多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此外,还出现了一些由地方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从广义上说,这些不同功能的对外开放区域因其开发和管理模式基本类似,都可归属于“开发区”一类。但毕竟他们的功能有所不同,各自担负着国家赋予的特定使命,所以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而是各有侧重。
由于归口管理的分工不同,本网站暂时仅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重点推荐。其他各种类型的“开发区”情况,将由各有关部门的网站作专门的介绍,对有关问题的咨询,我们将认真负责地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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