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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区、县政府审批上海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聘请国外单位进行施工的暂行办法

2005-11-9 14:39:55 上海招商网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发挥区、县政府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国外单位承接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聘请国外单位进行施工是指本市某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筹建单位(以下简称工程筹建单位)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施工法人单位进行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专项承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市区、县建设工程项目聘请国外单位进行施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国内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含技术软件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含技术软件的项目。
  二、除上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聘请国外单位进行设计、监理、项目管理、估价咨询等,仍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按其分工负责审批。

  第四条  审批权限

  凡属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委托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和有关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凡属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项目,由市外资委委托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  项目委托审批

  一、第四条所述的项目,工程筹建单位应当向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以下文件,同时抄送市外经贸委或者市外资委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一)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国外施工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委托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三)工程筹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
  (四)其它有关材料。
  二、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委托申请书及其附件之日起30日内会同市建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工程筹建单位,并抄送市外经贸委或者市外资委和市建委备案。
  三、市外经贸委、市外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收到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逾期视为同意。

  第六条  建设许可手续的申办

  经批准后,工程筹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国际招标或者非国际招标方式选定国外施工单位,再持项目委托批准文件向市建委申办国外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  商务事宜

  工程筹建单位应当持项目委托批准文件和市建委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委托有关的外贸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商务谈判和签约。项目筹建单位如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自行与外商进行商务谈判和签约。

  第八条  委托合同登记生效

  一、工程筹建单位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外贸公司与国外施工单位签约后,应当持委托合同副本及其法律见证等附件向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生效手续。
  二、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委托合同及其附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生效的决定,并抄送市外经贸委、市外资委、市建委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其它手续的办理

  委托合同登记生效后,国外施工单位应当持委托合同登记生效文件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等登记手续。

  第十条  对违反审批规定的处理

  有关区、县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如不按规定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市外经贸委、市外资委将取消其审批资格。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

  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聘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解释和生效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外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1997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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