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内容
精彩推荐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普陀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2005-11-24 15:41:20


  1.生产型中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凡在本区开办的企业,其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纳税管理、外经审批、市政配套等实行一条龙服务。

  3.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产值50%以上的,经确认后,可按现行税减半交纳所得税。

  4.新办中外企业在建设期间免交土地使用费,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其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或者扩建产品出口,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准,可退回部分或新投资部分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6.凡来本区投资建办旅游服务、民用住宅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信息咨询等三产行业,土地价格,租赁房屋价格从优,有关政策从优。

  7.年税利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享有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条件。

  8.凡投资新技术企业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企业共同建立试制和中试期间所得的收入免征税费,并在该产品投资初期给予免减照顾,区招商办积极配合协调科委对高科技产品的审批认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9.凡进驻的企业,政府将在综合治理、环保卫生、消防公安、外来人口管理、工商税务等涉企部门的协调联系、配合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0.对引进项目并资金到位的中介机构或人员,根据引进项目大小、资金数量由区政府给予丰厚的奖励,若有其它的要求,可提出共同协商。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广告发布 | 合作代理 | 企业E化 | 在线服务
© 1999-2006 上海大之商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